中國防偽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防偽行業協會,英文譯名:China Trade Association for Anti-counterfeiting ,英文縮寫 : CTAAC。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全國從事防偽行業相關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關心防偽事業的專家、學者自愿組成的行業性、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協助政府管理防偽行業,規范國內防偽技術產品市場和發展我國防偽事業;充分發揮政府與防偽企事業單位、用戶及消費者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堅持科學、公正原則,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意見、建議和要求;倡導和促進行業誠信自律,積極營造有利行業發展的內外部環境,有效推動行業的不斷創新和升級,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有序發展,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在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關于防偽打假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積極向黨和政府反映國內外團體人士對防偽打假工作中重大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二)協助政府部門研究制定我國防偽行業發展戰略、發展規劃、年度計劃、法律、法規、政策,開展對防偽行業的監督規范工作。
(三)經政府有關部門授權,承擔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防偽技術產品審查部、防偽技術評審機構、境外防偽技術產品注冊登記備案核查等工作;開展防偽技術產品使用備案注冊、防偽技術核查評定等工作并定期向社會公告。
(四)經政府主管部門同意和授權,對行業的情況進行統計、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制定并監督執行行規行約,規范行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
(五)組織防偽行業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研究、開發、推廣、監制工作;聯合科研院所、大專院校、專家承擔國家相關科學領域重大項目攻關任務,建立產品與公共安全領域防偽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幫助會員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六)推動防偽技術商品化、產業化、國際化進程;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協調知識產權保護、專利技術轉讓等重大工作。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組織開展防偽科技獎勵活動。
(七)開展國際交流活動,配合相關部門組織防偽技術產品國家標準的制修訂;提出相關建議,跟蹤國際防偽標準技術發展。
(八)接受政府委托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組織國內外行業的先進產品和先進技術的展覽(銷)會和技術交流,為企業走向國際市場服務,提供信息咨詢、維權、培訓服務等。
(九)主辦《中國品牌與防偽》雜志;出版其它專業技術資料;建設中國防偽行業協會網站;
(十)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系,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十一)發展行業和社會公益事業,把遵循市場法則與發揚社會主義道德結合起來,愛國、敬業、誠信、守法、貢獻,當好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
(十二)承擔政府部門委托的其它工作任務等。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團體章程;
(二)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 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有一定的影響;
(四) 單位會員:與防偽行業相關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單位會員代表應是該單位法人代表或受法人代表委托的在職領導;
(五) 個人會員:熱心于本行業工作和熟悉本行業的專家、學者、知名人士,經個人申請,辦理有關手續,經批準即可成為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或秘書處審查通過,報常務理事會備案;
(四)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團體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團體舉辦的各種活動;
(三) 獲得團體的優先服務權;
(四) 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 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 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協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事宜;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制定并修改會費標準;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 決定理事長提出審議的重大事宜;
(七)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得到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審查并經民政部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多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或授權有關機構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職能,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 理事長、副理事長任職年齡最高不超過七十歲,秘書長及以下工作人員任職年齡最高不超過六十五歲,不夠任滿一屆的不再提名為候選人。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的能力;
(七) 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推薦擔任。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任職年齡超過規定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審查并經民政部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審查經民政部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秘書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提名秘書長候選人;
(四) 研究解決秘書處提出需要及時決策的重要問題。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協會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部門、各專業委員會、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審查上報理事長的工作報告;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部門、各專業委員會、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代表協會簽署有關文件;
(六) 主持本團體財務預決算工作,審查各專業委員會、實體機構財務年度計劃及落實;
(七) 在常務理事會和理事長領導下,主持秘書處的全面工作。
(八)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交納的管理費用;
(七)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審查同意,并報民政部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民政部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0年11月20日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